车险理赔:一位宝马车主经过艰难的交涉终获赔款
投保了车损险,如果车辆遭遇人为纵火,车主能不能获得理赔?对于多数的保险公司而言,这样的情形肯定是不赔的。然而近期在浙江省台州市,一位宝马车主却获得了赔款,尽管此前他进行了艰难的交涉。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起破了业内惯例的事件。但是记者事后不完全调查发现,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类似的情形,依然坚持着“拒赔”的态度。
据车主蒋先生称,他曾经为自己的宝马轿车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损险的金额为45.7万元。
2011年5月18日夜,停放于台州市城市之光小区内的这辆宝马轿车突然发生火灾,导致车辆被烧毁。事发后,蒋先生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向永诚财险公司报了案。2011年6月16日,该起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放火嫌疑”。当年7月26日,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金额作出价格鉴定,认定损失为27万元。
蒋先生称,他投保了车损险,现在车子被烧了,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为此他多次进行了交涉,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他最终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永诚财险公司赔付27万元及利息损失。
记者获悉,在庭审中,永诚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火灾仅指自然灾害,即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当中不包括人为纵火。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火灾也属于免责范围,因为起火原因是放火嫌疑,系原因不明,属保险免赔范围。此外,如因纵火引起的,又属刑事犯罪,应当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再者,如果排除纵火原因,假定为自燃,也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认为,火灾构成要件中 “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应当指车主本身能否控制,而不是指纵火人能否控制。只要起火原因是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车主又无法预料和控制车辆是否会被人纵火、何时被纵火,就属于火灾风险,应按车损险火灾条款理赔。
代理律师还指出,被告要求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待火灾破案后再申请理赔,这一辩解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火灾案的侦查与保险理赔分别属于刑事侵权和合同纠纷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车主有权选择侵权或合同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刑事案子是否侦破不影响理赔。如果事后破案,确定了纵火者,先行理赔的保险公司则有权进行代位追偿。
导报记者另悉,在审理过程中,经椒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永诚财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17.5万元,蒋先生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永诚财险公司。
财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公司之所以同意支付保险金,是因为原告事后补充了警方开具“人为纵火”的证明,公司也认可了“人为纵火”损失属车损险理赔范围。
台州市法律界人士、专业交通保险律师牟众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为纵火致损车辆被列入保险免责范围,一直以来是保险理赔的一个误区,事实上车主完全可以通过所投保的 “车损险”主张权利,上述案件即是一起成功的范例。将人为纵火事故纳入车损险理赔范围,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