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后,商业车险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得到改变

 所属分类:  2013-9-27 20:35:24    加入收藏
 近年来,淮安私家车保有量激增,2011年突破11万辆,2013年2月更是突破21万辆。私家车保有量以迅猛的速度增加,随之而来的投保与理赔纠纷也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车险的不合理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根据2012年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投诉情况,在财产险投诉中,车险投诉占据七成之多,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理赔难、定损价格低于维修成本、定损人员吃拿卡要、理赔周期长等。

  为解决车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月,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这些新规实施后,商业车险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得到改变。

  在上述新规中,哪些条款的修改值得消费者关注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一则是‘无责免赔’的改变,以前车主虽然购买了车损险,但如果车主在无责情况下出险被撞,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无责免赔’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青松说,《示范条款》出台后,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

  另一种是“高保低赔”现象的改变,张青松说,以前,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示范条款》则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张青松解释说,这个实际价值是经双方协商后确认的价值。如果车辆发生完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赔偿。

  同时,张青松还强调说,新规实施以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将会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会采取提高保费的方式将这部分的损失转嫁到车主头上。 

2013年8月1日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如何确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保额如何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您的需要按以下档次选择,分别是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 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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