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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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9 22: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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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改革由此启动。各家保险公司在制定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后,将提交监管部门审批,获准后即可推向市场。而在新车险产品中,一度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不同公司的车险保费差距也有望扩大。
亮点一 机动车按实价投保
按照现行的车险条款,旧车车主在购买车损险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车主无法获得足额的维修费用。但即使旧车车主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一旦车辆全损,也只能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
而按照《通知》,保险公司和车主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中保协在去年10月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更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这样,“高保低赔”的问题就有望在新车险中得到解决。但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所扩大,相应费率也可能进行调整。
亮点二 无责也可先行获赔
现在车主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通常只在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车主无责任时则不赔偿。这就是所谓的“无责不赔”。
而按照《通知》,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车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样,以后豪车车主购买了新车损险产品,一旦豪车被撞,而对方又无力赔偿时,豪车车主就有望先从保险公司获得维修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偿。
亮点三 设置适当免赔额度
《通知》要求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市保险业人士分析说,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即车主即使投保了车险,在出险时,也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由于事关自身利益,车主在投保后,也会注意安全行驶。
亮点四 索赔材料有所简化
车辆出险后,车主都会希望尽快拿到赔款,而收集齐全保险公司需要的索赔材料,让不少车主都感觉头疼。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车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而中保协征求意见的《示范条款》已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这种简化有利于车主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
亮点五 强调提示说明义务
一些车主反映,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推销车险产品时,大多会在保费折扣优惠方面“多说几句”,而对于免责条款则说得很少或者根本不提。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会将车险条款提供给车主,但由于条款描述通常比较专业,车主看过也常常是“一知半解”。
按照《通知》,新车险产品会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车主注意的提示;工作人员还会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车主作出明确说明。同时,新车险条款会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车主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亮点六 保费差距有望扩大
据了解,当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基本都是在中保协拟定的三款车险条款、费率中选用其一,而协会拟定的这三款车险产品,本身差别也不太大,因此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车险产品条款非常类似,费率也相差无几。
而此次《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保险公司设计新车险产品时,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果达到一定标准,还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甚至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业人士表示,新车险产品问世以后,市场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富有特色的车险条款,费率表可能会划分得比现在更加细致。由此,车主购买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支付的保费差距也会扩大。
亮点七 合理设置费率浮动
据了解,在当前的商业车险产品中,虽然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众多费率浮动因子,但常用的只有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即上年索赔次数。许多车主虽然已投保多年,但仍不知道保险公司对于指定驾驶人,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行驶区域,平均年行驶里程等方面的费率浮动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这样,如果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指定了驾驶人或者指定了行驶区域,就可以减少一部分保费支出。
也有保险业人士预期,随着机动车市场的丰富,新车险在车型系数方面的规定将更加细致,对于有些出险频繁、维修费用高的车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标准。
亮点八 附加费用率不超35%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据了解,所谓“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销售费用,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就包括其中。以往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中介机构的销售支持,常常会向其支付相当可观的代理费,甚至为此引发“恶性竞争”,导致理赔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现在保监会对“附加费用率”作出上限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倾向于加强经营、销售方面的成本管理,从而使得新车险产品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亮点九 不同渠道费率不同
前些年,车主购买车险产品,基本都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者是到保险公司直接购买。而最近几年,车险产品的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模式迅速普及。通过电销或者网销的模式购买车险,车主既可以享受与传统车险相同的理赔服务,又可以节省大约15%的保费支出。
此次《通知》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采用电话、网络等直销模式销售新车险产品,将原先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节省下来,让利给车主。
亮点十 条款费率动态调整
以往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大多是一经制定、审批,就保持几年不变。
而新车险将建立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这样,新车险条款费率就能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亮点一 机动车按实价投保
按照现行的车险条款,旧车车主在购买车损险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车主无法获得足额的维修费用。但即使旧车车主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一旦车辆全损,也只能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
而按照《通知》,保险公司和车主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中保协在去年10月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更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这样,“高保低赔”的问题就有望在新车险中得到解决。但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所扩大,相应费率也可能进行调整。
亮点二 无责也可先行获赔
现在车主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通常只在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车主无责任时则不赔偿。这就是所谓的“无责不赔”。
而按照《通知》,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车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样,以后豪车车主购买了新车损险产品,一旦豪车被撞,而对方又无力赔偿时,豪车车主就有望先从保险公司获得维修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偿。
亮点三 设置适当免赔额度
《通知》要求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市保险业人士分析说,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即车主即使投保了车险,在出险时,也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由于事关自身利益,车主在投保后,也会注意安全行驶。
亮点四 索赔材料有所简化
车辆出险后,车主都会希望尽快拿到赔款,而收集齐全保险公司需要的索赔材料,让不少车主都感觉头疼。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车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而中保协征求意见的《示范条款》已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这种简化有利于车主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
亮点五 强调提示说明义务
一些车主反映,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推销车险产品时,大多会在保费折扣优惠方面“多说几句”,而对于免责条款则说得很少或者根本不提。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会将车险条款提供给车主,但由于条款描述通常比较专业,车主看过也常常是“一知半解”。
按照《通知》,新车险产品会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车主注意的提示;工作人员还会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车主作出明确说明。同时,新车险条款会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车主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亮点六 保费差距有望扩大
据了解,当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基本都是在中保协拟定的三款车险条款、费率中选用其一,而协会拟定的这三款车险产品,本身差别也不太大,因此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车险产品条款非常类似,费率也相差无几。
而此次《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保险公司设计新车险产品时,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果达到一定标准,还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甚至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业人士表示,新车险产品问世以后,市场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富有特色的车险条款,费率表可能会划分得比现在更加细致。由此,车主购买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支付的保费差距也会扩大。
亮点七 合理设置费率浮动
据了解,在当前的商业车险产品中,虽然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众多费率浮动因子,但常用的只有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即上年索赔次数。许多车主虽然已投保多年,但仍不知道保险公司对于指定驾驶人,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行驶区域,平均年行驶里程等方面的费率浮动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这样,如果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指定了驾驶人或者指定了行驶区域,就可以减少一部分保费支出。
也有保险业人士预期,随着机动车市场的丰富,新车险在车型系数方面的规定将更加细致,对于有些出险频繁、维修费用高的车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标准。
亮点八 附加费用率不超35%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据了解,所谓“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销售费用,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就包括其中。以往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中介机构的销售支持,常常会向其支付相当可观的代理费,甚至为此引发“恶性竞争”,导致理赔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现在保监会对“附加费用率”作出上限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倾向于加强经营、销售方面的成本管理,从而使得新车险产品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亮点九 不同渠道费率不同
前些年,车主购买车险产品,基本都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者是到保险公司直接购买。而最近几年,车险产品的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模式迅速普及。通过电销或者网销的模式购买车险,车主既可以享受与传统车险相同的理赔服务,又可以节省大约15%的保费支出。
此次《通知》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采用电话、网络等直销模式销售新车险产品,将原先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节省下来,让利给车主。
亮点十 条款费率动态调整
以往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大多是一经制定、审批,就保持几年不变。
而新车险将建立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这样,新车险条款费率就能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