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花费超过赔偿限额 怎么样理赔
出车祸受伤,住院花费近13000元,可交强险对医疗费最高赔1万元,其余的费用保险公司该不该赔?4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突破了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伤者花费超过赔偿限额
2011年9月11日9时10分许,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在赔偿上,因分歧过大,吴女士将徐某及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是否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被突破
4月12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376.88元、交通费14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共计24399.31元。该判决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宣判后,主审法官牛乃洪解释说,交强险属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区目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会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很有必要的。
适时提高分项赔偿限额
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继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创设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救济,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在其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23条对机动车强制险进行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李继昌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即总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公布新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将赔付总额提升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应是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现在是只由保监会一家发布标准,也不具有部门规章性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李继昌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1万元过低,离诸多案件的实际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目前医疗费用普遍较高,交强险将医疗费限定为1万元明显不能满足大多数受害者救治的需要。而交强险医疗费的限额的规定,应该是以能满足大多数情形之下受害人的治疗需要。
张建成还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死致残的比例相对较低,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并非是必须赔偿的款项,而医疗费却是所有受害人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以可以保障多数受害人的救治为标准,因此,为更好地治疗受害人,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发,也不应对强制险予以分项,或者至少是提高医疗费的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交强险的运行,采用的是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实务操作,第一年统一价格的模式,对于承保环节而言,各公司的操作会相对比较一致;对于理赔环节而言,最重要的是准确无误地计算出交强险对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赔偿顺序上,相对于商业机动车保险而言,交强险是第一赔偿顺序。交强险的赔偿计算,还进一步影响到商业机动车保险的赔偿计算。但是,由于存在如下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大增加了交强险赔偿计算的复杂性:
1、交强险既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又设定了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也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是限额相对较低。
2、在未来近一年的时间内,会发生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还有可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险。
3、事故参与方既可能是机动车,还有可能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参与方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计算的复杂性。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没有赔偿顺序,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存在赔偿顺序。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对交强险的理算规则做详细的分解计算: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万元;甲乙车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现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商业险赔款。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10000+5000/2=12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0000/(10000+2500)×2000=1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2500/(10000+2500)×2000=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0000+30000/2=35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15000)×8000=4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5000/(20000+15000)×8000=3429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50000+120000/2=110000>50000
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50000+60000)×50000=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60000/(50000+60000)×50000=27273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2、乙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损失金额=3000+5000+5000/2=10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甲车得到的赔偿=(3000+5000)/(3000+5000+2500)×2000=1524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赔偿=2500/(3000+5000+2500)×2000=476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30000/2=15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8000元
(3)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核定损失金额=(100000+20000)/2=60000>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额=50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50000元。
乙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6000+50000=60000元
小结:实际上,交强险的赔款计算,只要计算出实际赔偿金额就完成了。但是,存在多个受害人和事故各方还投保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就必须将各方得到的赔偿分别计算出来,以利于赔款支付和商业保险的赔款计算。
在本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524元
其中:
赔偿车辆=3000/(3000+5000)×1524=571.50元
赔偿货物=5000/(3000+5000)×1524=952.50元
乙车得到的:
车辆损失赔偿=1600元
医疗费用赔偿=4571元
死亡伤残赔偿=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
医疗费用赔偿=3429+8000=11429元
死亡伤残赔偿=27273+50000=77273元,全部用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路产损失赔偿=400+476=876元
二、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说明:因此例中两车都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为简化起见,计算损失时不再分步计算,只计算出总的赔偿金额。不考虑其中的责任险超限额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考虑免赔率。
1、甲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71.50)×50%=1214.25元
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金额=(5000-952.50)×50%=2023.75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方损失-乙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10000+20000+50000-1600-4571-22727)+(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48262元
甲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1214.25+2023.75+48262=51500元
2、乙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10000-1600)×50%=42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额=(20000-4571+50000-22727)×50%=21351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方损失-甲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000-571.50-952.50)+(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25949元
乙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4200+21351+25949=51500元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到:
甲乙两车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总赔偿金额
=60000+60000+51500+51500=223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所有参与方的总损失金额
=8000+80000+130000+5000=223000元
以上两项总金额都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看出,在本起事故中,总赔偿金额等于总损失金额(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各参与方都得到了足额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内,需要另行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理算规则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针对交强险条款及其理算规则,行业内需要对赔偿计算及其分摊达成一个共识,甚至是需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交通事故调解部门都对此都有相同的理解,才能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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