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财险推出“2009年车险理赔服务承诺”

 所属分类:阳光车险   2013-10-11 14:36:01    加入收藏
 

  近日,阳光财险山东分公司以“阳光保险、阳光理赔”服务活动为载体,积极细化车险理赔管理流程、工作标准和处理时限,推出“2009年车险理赔服务承诺”。

  “2009年车险理赔服务承诺”,充分吸收了2008年车险理赔服务的经验教训,针对不足提出了明确的改进目标和措施。明确规定:一是继续深化落实集中报案专线电话,并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二是实行服务监督制度,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接报案后及时与客户联系,商定查勘事宜,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三是查勘时,告知客户索赔流程,书面提示出险车辆应提供的索赔资料,为客户索赔提供便利;四是索赔单证齐全,对索赔双方达成一致的案件,按照新规定的时限支付赔款;五是设立理赔进展查询电话和查询网址;六是公布公司投诉专用电话,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七是严格执行“三个一”工程,对出险客户提供一份报纸、一瓶水、一件大衣(或雨伞),给出险客户以人性化安慰;八是对在理赔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借工作之便向保户和车辆承修单位索要钱物,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及时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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