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申请事故救助金垫付

 所属分类:  2013-10-15 21:00:55    加入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要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一种,其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可由市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3 .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南都讯 记者谢亮辉 通讯员交宣 得益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遭汽车碰轧的蔡某峰及时得到抢救,家人也暂时不用为筹集“救命钱”而发愁了。南都记者昨日获悉,自今年5月10日《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受理救助申请32宗,经审核同意垫付的案件有27宗,不同意垫付的5宗。

生命垂危缺钱医 救助金垫付抢救费

8月3日凌晨2时27分许,广州大道北梅花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杨某振驾驶粤A 14×××号小轿车碰轧蔡某峰。蔡某峰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一五七医院抢救。据主治医生吴印爱介绍,蔡某峰肝脏粉碎性破坏,身体多处器官受损。首次手术就超过了8小时。刚进医院连续3天都处于抢救状态。

目前,蔡某峰仍在医院IC U病房救治,尽管基本脱离生命危险,但还有肝脏衰竭等症状。

来自揭阳农村的蔡某峰今年20岁,只身在白云区某五金店打工。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几无积蓄的家人慌了神,东拼西凑借了10万元,加上肇事司机杨某振先支付的约2万元,没几天就用得差不多了。“刚开始每天费用要1万多元,现在每天也超过7000元。我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蔡某峰的姐姐告诉记者。

事故责任未定性。而抢救蔡某峰产生的费用早已超过了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

经办案民警介绍,蔡某峰的姐姐在8月7日向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蔡裕峰的抢救费用。经审核,蔡某峰的抢救费用获批垫付,基金办向一五七医院送达了“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自通知书下来后,我们没再自己交过钱。”蔡某峰的姐姐告诉记者。

车辆肇事者跑了 也可申请救助金

据介绍,根据《细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要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一种,其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可由市救助基金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受害人产生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或是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而确需救助的,市救助基金也会给予一定的救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出院才提出申请 一般不会通过

广州交警还提醒,基金办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会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不同意垫付的5宗案件都是受害人已出院才提出申请,这些申请基本不会通过。

特别提醒

一般只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据市基金办江警官介绍,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申领知多D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受害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或伤残评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证明等资料。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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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今年10月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对时间的限制,在理赔环节设置了一系列的时限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使消费者对理赔进程拥有知情权。 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1、3、10、30、60。 “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规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的情况。 “3”和“1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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