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保险公司将执行车险理赔款到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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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7 1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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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保险公司将执行车险理赔款到卡的制度,即将车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赔款只能划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卡、储蓄存折或对公账户等。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实施让4S店全程代理车祸理赔变得不可行,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车辆保险赔款支付新规影响
●保险公司将机动车保险赔款全额通
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
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不
得用现金支付,即“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无人伤保险赔案,经被保险
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已定损责任内金额的80%的赔款。
●要求对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的小额赔案,应当自报案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转账支付赔款。
6月13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通过审议表决,以31票的全票通过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并自7月1日起在四川正式实施。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将机动车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不得用现金支付,即“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这意味着,原来这种车主委托4S店向保险公司索赔,赔款直接到4S店账户的模式不再可行,而是需要车主自己向修理单位垫付修车款,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打入车主账户。
此外,新规对保险公司提高处理效率也提出了要求,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无人伤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已定损责任内金额的80%的赔款。同时,要求对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的小额赔案,应当自报案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转账支付赔款。处罚 违规加扣违约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能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车主之外的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的第七条显示,赔款支付的对象符合文件列出的14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比如财政统保业务赔款,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府直属单位,新规规定将赔款划至各级政府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单位。
对于新规定的实施,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方面表示,也会加强监督检查,对各保险公司的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保险公司,视情况做罚款、上报监管部门等严肃处理。其中,有向汽车修理企业或4S店等第三方机构支付赔款行为,且无公证机关公证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除按每案2000元处违约金外,加扣违约金20万元。
此前
四川因多种原因一直暂缓实施
据了解,车险理赔赔款到卡的制度自从2009年开始,就已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实施。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蔡剑表示,考虑到近年来四川发生了地震、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灾后尽量避免改变车主的消费习惯,此外,四川还有一些自己的特殊性等问题,就一直暂缓实行。目前,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方式推行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年来,四川财产保险发展迅速,去年缴纳保费金额逾285亿元,排名全国第五,今年上半年的保费金额已达150亿元,预计今年保费将达到330亿元。蔡剑认为,在四川财险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管理要上一个台阶,推行该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推进理赔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原来实施‘直赔’模式,4S店、修理厂等第三方机构为得到更大利益,‘骗保’、‘假赔’的情况不可避免。”蔡剑表示,有些4S店刻意作假骗保,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刻意捏造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费,这些第三方机构赚足了赔款的同时,车主则并不清楚自己事故的状况,直接影响到车主有可能多缴纳交强险。“比如车主在前一年中并没有出现意外,本该在第二年少支付交强险费用,但是因4S店制造假险,导致消费者支付了更多的交强险。”另外,第三方机构的刻意作假,还造成保险公司“滥赔”保费无端上浮,保险金恶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