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4日,准备做生意的祝强新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两点半,祝强和姐姐祝婷一起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24日17时起至2011年8月24日17时止。
合同签好以后,祝婷单独开着没有牌照的新车回家,行驶到小区内的时候,不小心将年近70的李老太撞倒在地,李老太当即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救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祝婷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老太无责任。
李老太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期间,祝婷赔偿李老太1万余元。出院以后,李老太将肇事司机祝婷、车辆所有人祝强以及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来,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的事故发生时间是8月24日下午17时,而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出具了一张事发当日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记录单显示接警时间为201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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