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明确表示,车险没有“全险”概念,由于一些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不甚了解,或者受个别销售人员的误导,认为所谓“全险”就是把所有的风险都承担了。事实上,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明确的,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有些风险没在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二是车主作为投保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同样有应该履行的义务,而熟知条款内容就是其中之一,其实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单背面就清楚地列明了保险公司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全车盗抢损失赔偿,不负责车辆某个部件被盗抢的损失。其他车险条款也大抵如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每个车险险种都有其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便车辆投保了所有险种,仍然对有些事故或涉及其他因素保险不负责赔偿。
基于此,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投保人,不能先入为主,以偏概全;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应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如此才能不被人为因素所误导,合理选择险种,明晰保险责任,依法维护权益,减少人为羁绊,解除后顾之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