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进驾驶货车(交强险已到期,未及时续买)在205国道当涂段一交叉道口,与徐民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徐民受伤,当日徐民被送往医院治疗。
交警大队认定孙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民负次要责任。2009年11月6日,徐民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民所受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而被告孙进只同意整体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我国法律对双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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