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自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内。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焦点。以下是笔者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 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 万元。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 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很普通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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