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汤某因超分被停止使用驾驶证。当月15日,他驾驶一辆货车,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在交会时碰撞,张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均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均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碰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张某的家属起诉称,汤某驾驶的肇事车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2212.73元,超出的部分肇事双方再另行协商处理。他们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212.73元。
保险公司辩称,汤某在驾驶证被停用期间,继续驾驶货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超分、停止使用期间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应由汤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驾驶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2212.7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合计11221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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