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认为原审原告王伟主张的三者停运损失费不属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停运损失费11040元由平安产险给付”,该项费用最终判决由车主本人承担。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事发于2009年9月18日22时许,车主王伟的帮工赵堂印驾驶王伟的轿车在京沪高速公路化临段98公里处,与张丙胜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处理,认定赵堂印驾驶机动车实施了未确保安全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丙胜无责任。 据蒙阴县人民法院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包含三大部分:张丙胜所有的半挂车车辆修复费为27010元、鉴定费为800元、停运损失费为11040元、施救费为13370元,共52220元,并判决由平安产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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