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有“主次责”,而法院判决却是“同等责任”,同时该案又发生在新旧法规更替之际,由此引发了一场保险纠纷官司。记者昨日获悉,莱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法院判决的事故责任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旧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2002年1月,莱山区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并向一家保险公司入了保险,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同年9月,该车出了车祸,撞伤一行人,车辆受损。当时,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行人和该公司双双把对方告上法庭。2005年11月底,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做出判决,法院认定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同时,从保护行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定该公司赔偿行人总损失的60%。 事后,该公司就拿着判决书、投保单等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核赔的数额只有3万多元。该公司到法院起诉了,保险官司由此产生。 保险公司要求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主次责”赔偿;投保者则要求按法院认定的“同等责任”理赔。另外,车辆投保是在旧法(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期间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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