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我于2006年3月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7年3月才到期。2007年1月7日又在第二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是我造成的,怎样索赔?能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吗?第二家保险公司提出:我在第一家保险公司投的保险未到期,要拒绝对我赔偿,请问他们可以这样拒赔吗?
律师评析: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看,本案其实没有涉及到重复保险的问题。怎么讲呢?重复保险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希望保险金额合计不要超过保险价值。可是,这位读者在第一家保险公司仅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只有这个险种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重复。
然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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