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萧女士开车至三乡路段时,车辆被水淹,发动机熄火。事后维修共花去十余万元,萧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声称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向萧女士支付保险金13074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肖成通讯员周祖龙、张文辉 保险公司:发动机进水不赔钱
萧女士家中有两辆轿车,在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18日分别投保机动车保险。2008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原告萧女士驾驶的小车因暴雨路面积水较深,车辆被水淹而熄火。她随即通知了中山市某保险公司及中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天后,萧女士将被水淹的小车送至中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用去维修费130740元,其中发动机损坏的维修费为93537元。萧女士依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向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上述维修费,但被拒,遂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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