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原告孙妮妮2006年11月10日购买苏E9T951号车辆,成交价为458000元。2007年6月12日,原告孙妮妮驾驶苏E97951号车辆沿干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俞林军驾驶苏E4C152的大型汽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原告孙妮妮驾驶的苏E9T951号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2007年6月12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金阊大队做出被告俞林军全责,孙妮妮无责的事故认定。事故认定书上同时载明:“经调解俞林军赔偿孙妮妮车子修理费用。”该车因本次事故受损,于2007年7月19日被送往苏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常隆公司)进行维修,2007年8月10日修理完毕,原告孙妮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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