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8日原告肖子平驾驶赣B41R95二轮摩托车(后搭乘肖达林)在32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前方刘运鸿也正驾驶粤BTR976车由西向东行驶。12时30分左右途经黄龙镇竹子桥路段时,刘运鸿因避让对方向来的车辆往右打方向,而此时后面的肖子平正从右侧超车,致使肖子平的摩托车与刘运鸿的右后车身相撞挂。2007年3月6日大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子平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运鸿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肖达林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事发当日肖子平、肖达林即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于2007年3月15日出院,其中肖子平的医疗费为8066.67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14197.12元。2008年1月23日肖子平、肖达林再次在大余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并于2008年1月31日出院,在此次治疗中肖子平的医疗费为3134.16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4018.19元。2008年2月21日肖达林、肖子平委托大余正兴司法鉴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书认定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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