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依法撤销了一起车辆承租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维护了法律实体与程序的公正,化解了申请人的不满。
2006年,申请人高某承包了被申请人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营运。2007年5月2日,该车辆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因该营运车辆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用,不能获得相关的保险赔偿。申请人认为,该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加大了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故申请人提出仲裁。
2009年10月12日仲裁裁决作出,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以仲裁庭裁决案件时依据的证据为虚假证据,违反仲裁法规定为由,于2009年12月 9日请求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查,在仲裁案中,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与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均系同一单位工作人员,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当,故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仲裁案。
周先生最近到上海旅游,由于习惯于开车出行,一到上海他就租了辆车,开始了为期两天的自驾游。自驾游果然开心,两天里周先生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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