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华为其公司员工购买了多张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华夏保险公司)出售的“特惠保自助保险卡”,并将其中一张交给施必华,施必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激活了该卡。电子保单载明:保险责任期间一年,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3万元,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赔付比例对应为1-3类100%,4类80%,5类40%,6类20%;依据被保险人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确定其职业类别,并按规定的比例赔偿。产品说明手册中附有《团险职业分类表》。网上激活过程中,投保人须先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并在投保声明页面中“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的提示内容下方,点击“同意”后,才能激活生成电子保单。后施必华在安装维修塔机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必华出险时从事的工作,对应《团险职业分类表》中的4类人员。原告在垫付医疗费用并向其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取得接受理赔款权益转让承诺书。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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