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指本车及车上人员以外的人或物

 所属分类:  2013-4-2 11:23:43    加入收藏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称为“第一者”,投保车险的车主称为“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称为“第三者”,一般来说指的就是本车及车上人员以外的人或物。这里所说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也是第三者,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选择投保的险种,当投保车辆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交通事故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先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然后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赔付。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保险金额偏低,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都会再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增加对第三者的赔付额度。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分成了如下几个档次:5万、10万、15万、20万、30万、40万、50万、100万、100万以上,车主可选择投保。选择10万、15万、20万这几档的车主占绝大多数。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2013年4月27日

纳税人申请退税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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