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王条款:轿车掉俩轱辘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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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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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心,就要给爱车上一份保险。但是消费者却往往陷入了“条款的陷阱”当中,保险也不保险:因为没有整车被盗,得不到赔偿;不是正规牌照也不能获得赔偿;甚至车辆一年修理的次数太多也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之后,消费者是否还能够相信保险公司?我们不禁要问上一句,汽车保险条款到底是“保险”条款,还是为保险公司开脱的“逃险”条款?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至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被告席,投诉保险公司关于车辆的“盗抢险条款”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地方,致使自己的轿车在被盗之后没有得到赔偿。
据悉,这起案例已经被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消协点评的个案之一。
轿车掉俩轱辘保险公司不赔
这是烟台市芝罘区王先生的一次经历,事情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解决。提起此事,王先生至今仍有一肚子气。今年3月底的一天清晨,当他正准备上班,来到楼下取自己的爱车时,赫然发现自己轿车右侧的两个车轮不翼而飞。王先生赶紧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询问了理赔程序。
王先生的桑塔纳2000轿车是于2002年8月购买的,价值16万元。在购置车辆时,王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4000余元车辆保险。
满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得到赔偿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保险公司的答复竟然是,按照车辆附加险的有关责任免除条款,王先生的车轮丢了属于汽车零部件被盗,不应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建议王先生自己还是到派出所报案,这样的结果大出王的意料。
一时间,王先生也没辙了,于是他来到派出所报案。谁知道,派出所民警告诉他,就在同一天,已经先后有3个人前来报案,都是因为轿车某一侧两个车轮同时被盗。
报案之后,因为不想耽误用车,王先生自己花1780元赶紧购买了两个新车轮装上。他越想越不服气:自己给汽车上了保险,为什么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是哪家的说法?于是,王再度与保险公司交涉,但结果仍旧是拒赔。买了保险却不给赔,王先生愤怒不已,认为是“保险条款不公平”,于是他投诉至烟台市消协。
让王愤愤不平的是,为什么自己花钱投保,到了汽车真的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账了?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烟台市芝罘区消协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仔细研究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辆险的有关条款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关于车辆险的格式条款存在有失公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遭遇霸王条款
记者清楚地看到,在由王先生提供的附加险条款的“盗抢险条款”上,“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该条款又写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被盗窃或损坏”,则保险公司无须负责。
实际上,遭遇“霸王”车险条款的远不止王先生一人,而车险条款中“霸道”的地方也不仅于此,都江堰某研究所的张女士遭遇过更加荒唐的事情——
张女士于2002年7月18日购买了一辆价值56万元的丰田越野车,并于当日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全车盗抢险等险种,缴纳了1.8万元保费。她的同事开车到半边街吃饭,谁知半小时后就发现停在餐厅对面的越野车不翼而飞了。
因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有这样的内容: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8日零时起,(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的次日起生效。因为车是在拿到正式牌照之前丢的,于是在一年多时间里,张女士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却都被以“特别约定”为由遭到拒赔。
“我告倒的就是保险公司的霸王合同。"2004年4月,浙江省诸暨市一名市民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支付原告(浙DJ2008奔驰车主郦某)车辆损失赔偿款10687元。车主郦某得知法院判决后喜形于色。他说,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能让国内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保险条款尽快消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2月7日晚,郦某的一辆浙DJ2008奔驰350轿车的天窗玻璃被一块高空抛落物砸裂。买车时,车主已委托车行替“大奔”买了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的车辆保险。然而,当车主拿着10687元修理费(发票)依法理赔时,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却搬出“行规"称:天窗玻璃损坏属于玻璃单独破损险,车主未投保该险种,故不予理赔。为此,车主将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为车是在拿到正式牌照之前丢失的,于是这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只能赔付70%或者80%;由于一年内多次赔付,保险公司拒绝再上保险……毕竟,像郦某这样赢得官司的人还不多,大多数人都是吃了“哑巴亏”,苦水往肚子里咽。
让投保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是——保险公司为何翻脸比翻书还快?消协质疑难撼保险垄断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章程条款‘霸气十足’,所有条款均未标明制定的依据,一切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了算。仔细研究后可以发现,理赔条件非常苛刻,风险系数小的在保险范围内,风险系数大的则在保险范围之外,对此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不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清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及理赔情形、范围,致使大多数消费者在买保险时多处于稀里糊涂的状态,只有等到发生类似王某的状况时,才发现保险公司这也不理、那也不赔,令消费者有‘上一当’的感觉。”
王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条款上的规定,一辆车只要全车被盗后,不论大小零部件的费用都可以获赔;而如果一辆车只是局部被盗,如车轮、发动机,甚至被偷得只剩下一个空壳或者是一个反光镜之类的,但因为不是全车被盗,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以“非全车被盗窃”而“责任免除”不予以赔偿。“这分明是霸王条款嘛”,王愤愤不平地说。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现在汽车技术越来越发达,如果没有原配汽车钥匙,要想盗走全车越来越难,因此这种全车被盗的发案率也越来越低。相对来说,保险公司的这款车险分明是一份只收钱不理赔的“霸王保险”,所谓的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指出,目前,保险业是消协关注的10个重点行业之一,各类保险合同术语庞杂、专业化很强,有时在一个保险的大概念下又设立了附加条款,目的是要解除自己的责任,但因措辞模糊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全部内容,因而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很大障碍。此外,保险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应是由双方商定的,而不应强制投保人接受。但目前我国保险合同订立的条款多较为苛刻,并且要求投保人无条件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随着当今消费者市场主体意识的觉醒,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质疑,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董京生认为,烟台市芝罘区消协此次受理的车辆险条款显失公平一案,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
但是希望改变保险的“霸王” 条款又谈何容易,保险界业内人士指出,因为车辆保险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保险公司不可能将这一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弃之不用,这样做的风险实在太大了。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至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被告席,投诉保险公司关于车辆的“盗抢险条款”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地方,致使自己的轿车在被盗之后没有得到赔偿。
据悉,这起案例已经被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消协点评的个案之一。
轿车掉俩轱辘保险公司不赔
这是烟台市芝罘区王先生的一次经历,事情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解决。提起此事,王先生至今仍有一肚子气。今年3月底的一天清晨,当他正准备上班,来到楼下取自己的爱车时,赫然发现自己轿车右侧的两个车轮不翼而飞。王先生赶紧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询问了理赔程序。
王先生的桑塔纳2000轿车是于2002年8月购买的,价值16万元。在购置车辆时,王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4000余元车辆保险。
满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得到赔偿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保险公司的答复竟然是,按照车辆附加险的有关责任免除条款,王先生的车轮丢了属于汽车零部件被盗,不应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建议王先生自己还是到派出所报案,这样的结果大出王的意料。
一时间,王先生也没辙了,于是他来到派出所报案。谁知道,派出所民警告诉他,就在同一天,已经先后有3个人前来报案,都是因为轿车某一侧两个车轮同时被盗。
报案之后,因为不想耽误用车,王先生自己花1780元赶紧购买了两个新车轮装上。他越想越不服气:自己给汽车上了保险,为什么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是哪家的说法?于是,王再度与保险公司交涉,但结果仍旧是拒赔。买了保险却不给赔,王先生愤怒不已,认为是“保险条款不公平”,于是他投诉至烟台市消协。
让王愤愤不平的是,为什么自己花钱投保,到了汽车真的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账了?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烟台市芝罘区消协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仔细研究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辆险的有关条款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关于车辆险的格式条款存在有失公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遭遇霸王条款
记者清楚地看到,在由王先生提供的附加险条款的“盗抢险条款”上,“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该条款又写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被盗窃或损坏”,则保险公司无须负责。
实际上,遭遇“霸王”车险条款的远不止王先生一人,而车险条款中“霸道”的地方也不仅于此,都江堰某研究所的张女士遭遇过更加荒唐的事情——
张女士于2002年7月18日购买了一辆价值56万元的丰田越野车,并于当日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全车盗抢险等险种,缴纳了1.8万元保费。她的同事开车到半边街吃饭,谁知半小时后就发现停在餐厅对面的越野车不翼而飞了。
因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有这样的内容: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8日零时起,(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的次日起生效。因为车是在拿到正式牌照之前丢的,于是在一年多时间里,张女士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却都被以“特别约定”为由遭到拒赔。
“我告倒的就是保险公司的霸王合同。"2004年4月,浙江省诸暨市一名市民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支付原告(浙DJ2008奔驰车主郦某)车辆损失赔偿款10687元。车主郦某得知法院判决后喜形于色。他说,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能让国内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保险条款尽快消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2月7日晚,郦某的一辆浙DJ2008奔驰350轿车的天窗玻璃被一块高空抛落物砸裂。买车时,车主已委托车行替“大奔”买了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的车辆保险。然而,当车主拿着10687元修理费(发票)依法理赔时,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却搬出“行规"称:天窗玻璃损坏属于玻璃单独破损险,车主未投保该险种,故不予理赔。为此,车主将太平洋保险诸暨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为车是在拿到正式牌照之前丢失的,于是这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只能赔付70%或者80%;由于一年内多次赔付,保险公司拒绝再上保险……毕竟,像郦某这样赢得官司的人还不多,大多数人都是吃了“哑巴亏”,苦水往肚子里咽。
让投保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是——保险公司为何翻脸比翻书还快?消协质疑难撼保险垄断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章程条款‘霸气十足’,所有条款均未标明制定的依据,一切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了算。仔细研究后可以发现,理赔条件非常苛刻,风险系数小的在保险范围内,风险系数大的则在保险范围之外,对此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不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清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及理赔情形、范围,致使大多数消费者在买保险时多处于稀里糊涂的状态,只有等到发生类似王某的状况时,才发现保险公司这也不理、那也不赔,令消费者有‘上一当’的感觉。”
王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条款上的规定,一辆车只要全车被盗后,不论大小零部件的费用都可以获赔;而如果一辆车只是局部被盗,如车轮、发动机,甚至被偷得只剩下一个空壳或者是一个反光镜之类的,但因为不是全车被盗,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以“非全车被盗窃”而“责任免除”不予以赔偿。“这分明是霸王条款嘛”,王愤愤不平地说。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现在汽车技术越来越发达,如果没有原配汽车钥匙,要想盗走全车越来越难,因此这种全车被盗的发案率也越来越低。相对来说,保险公司的这款车险分明是一份只收钱不理赔的“霸王保险”,所谓的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指出,目前,保险业是消协关注的10个重点行业之一,各类保险合同术语庞杂、专业化很强,有时在一个保险的大概念下又设立了附加条款,目的是要解除自己的责任,但因措辞模糊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全部内容,因而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很大障碍。此外,保险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应是由双方商定的,而不应强制投保人接受。但目前我国保险合同订立的条款多较为苛刻,并且要求投保人无条件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随着当今消费者市场主体意识的觉醒,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质疑,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董京生认为,烟台市芝罘区消协此次受理的车辆险条款显失公平一案,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
但是希望改变保险的“霸王” 条款又谈何容易,保险界业内人士指出,因为车辆保险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保险公司不可能将这一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弃之不用,这样做的风险实在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