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机制
2007年4月6日,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保监会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同一天,北京律师刘家辉受全国156位车主的授权委托,向保监会递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
5月22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否认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并表示7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交强险 - 浮动比率
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
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保监会所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得出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
如下: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A 包括: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 V 包括:
V1 上一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0%
V2 上两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0%
V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30%
V4 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V5-V7)低于五次的±0%
V5 上一个年度每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逆向行驶的(最高不超过30%) +10%
V6 上一个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
V7 上一个年度发生饮酒(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0%
V8 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30%
根据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可知,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为1050元,其中,6座以下的私家车每年应缴纳的基础保费是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