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英大泰和财险拒赔保险金惹争议

 所属分类:  2013-8-13 18:43:05    加入收藏
近日对英大泰和财险山东分公司的一起保险金赔付纠纷进行了连续报道,对此有律师指出,根据交强险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情形中被撞的车辆即为“第三方”,英大泰和财险以不存在“第三方”为由拒赔是站不住脚的。

  相关报道:英大泰和财险拒赔保险金惹争议 回应:属免责情形

  2日下午,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斌表示,交强险有责方的财产责任限额即为2000元。由于周先生的车辆损失在交强险的财产责任限额内,因此,应由交强险赔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仅有一种免责情形,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根据相关了解,周先生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李斌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自家车相撞的情况不存在“第三方”,而在交强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为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外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是第三方。本案中,周先生的车一(肇事车)为第二方,而车二为受害车,理应作为“第三方”获得理赔,不能因为两车系同一车主就认为不存在“第三方”而拒赔。

  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第三方”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作为财产的车辆,区分它们不同的关键应当在于,本案中两辆车的发动机和大架子型号都不同,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保险标的,因此可以明显地区分出二者——— 肇事车辆为“第二方”,被撞车辆为“第三方”,英大泰和财险以不存在“第三方”的理由拒赔站不住脚。

  此次纠纷最终将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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