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受伤严重医疗费用超过一万 车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8 22:24:52    加入收藏
 2011年9月,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事故发生后,吴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在赔偿上,因分歧过大,吴女士将徐某及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近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令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7376.88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4399.31元。该判决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宣判后,主审法官牛乃洪解释说,交强险属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区目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会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

 

  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继昌表示,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就在该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2008年,中国保监会再次公布新标准,其中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提高为1万元。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应是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现在是只由保监会一家发布标准,也不具有部门规章性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李继昌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1万元过低,离诸多案件的实际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死致残的比例相对较低,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并非是必须赔偿的款项,而医疗费却是所有受害人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以可以保障多数受害人的救治为标准,因此,为更好地治疗受害人,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发,也不应对强制险予以分项,或者至少是提高医疗费的限额。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013年6月19日

保监会:具备车险独立开发权险企或增加
     9月初广东保监局对外发布《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硬性规定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不含深圳)每年应至少要开展一到两项保险创新项目,创新项目可以涉及经营管理、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保险服务等各方面。保险公司上报的创新项目一旦获批,将有至少一年的保护期,广东保监局将不再接受其他保险机构同类项目的申请。 保监会规范险企业务转让行为 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此外保险公司在转让业务过程中要征得投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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