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消防车应该上交强险吗
此案原告是房山区的刘先生。据刘先生介绍,2011年5月16日,他在房山区京同路被一辆挂武警牌照的消防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消防车的赵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先生因治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100多天。肇事司机赵某与消防支队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药费。
涉案消防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消防支队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付。于是,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消防支队和保险公司支付其剩余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我们对事实没异议。但赵某是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造成的事故,事后我们积极救治刘先生,并垫付了22万元的医疗费。”消防支队的代理人认为,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了30万的商业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承担保险责任。
“肇事车辆确实投保30万商业险,但是,肇事车辆并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赔偿的金额,必须由消防支队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了解到,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是该条例实施7年来,军车和警车如何参加交强险,却一直未另行规定。因此,肇事消防车未上交强险,并不违法。
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所有上路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军车和警车也不例外。既然此次事故中的消防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部分的12万元损失,就应该由消防支队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交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2013年1月30日
不看条款导致车险拒赔案例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