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是哪29种?
根据2003年第3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即《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车辆尚能行驶,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节当事各方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千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溜车的;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十五: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
十七:违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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