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后,过户是对双方权利的保护。 2011年6月,李某将一辆悍马车卖给了吴某,但未过户。2012年1月13日,吴某驾驶该悍马车在太原环城高速63km处与丁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相撞。经省交警总队高速大队认定,吴某驾驶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奔驰轿车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10.7万元。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了理赔,理赔金额共计10.5万元。理赔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要求肇事人吴某赔偿奔驰轿车车辆损失款10.5万元。多次索赔未果后,保险公司将吴某及悍马车车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为,出让人对出让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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