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从源头上重拳治理非车险“虚假应收”

 所属分类:  2013-9-14 14:28:28    加入收藏
2010年,江苏非车险应收保费率为8.58%,较上年同期下降1.43个百分点。通过应收保费科目直接或间接套取保费收入一直是产险顽疾,2010年,江苏保监局从源头上重拳治理非车险“虚假应收”, 市场秩序和关键指标进一步好转。

  记者了解到,江苏保监局针对非车险具有产品复杂、渠道丰富、招投标业务和分期付款业务较多等新特点,从源头上治理,在政策上查漏补缺补漏,不留隐患。要求公司细化应收保费政策,针对不同险种不同渠道的业务特点,加强应收保费的真实性控制。推行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缩减挂应收时间,不给“虚假应收”留空隙。

  同时,江苏保监局在“见费出单”制度设计上,改“一刀切”为“对准要害部位下刀”,重点治理“虚假应收”发生领域较为集中的地带。对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领域“堵”,确保应收保费为零;暂不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地方“疏”,作为重点关注领域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

  苏州地区先行试点将“见费出单”制度引入企财险所有业务中。无锡地区将企财险“见费出单”制度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实行首期“见费出单”,后期缴费必须在保险责任期内。这些举措及时地推动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

2013年7月20日

交强险赔偿原则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   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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